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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快过期食品必须明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4 浏览次数:60
  “买酸奶时看到超市推出‘买就送’活动,觉得比较划算,可是赠送的这包和大包装的酸奶竟然不是同一个批次的,马上就要到保质期了。”记者近日听到身边朋友反映,超市一些快过期的食品尤其是酸奶、鲜牛奶以促销形式销售,消费者买回家后马上面临过期的尴尬,希望商家能够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保质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在商场超市,细心的消费者往往会发现,一些快到保质期的新鲜食品正在捆绑销售,由于缺少提醒,一些消费者只看到价格便宜,却忽视了生产日期,结果买回家的食品还没来得及吃就已经过期。
  
  “临近3个月就要过期的食品,我们就要求供应商换货。”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负责人对记者说,这样一来超市就不再设专柜销售或提醒消费者。
  
  “如果是临界的商品,日用品可能会买,食品就不会买了。”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逛超市的市民,其中一位市民这样表示。另一位市民则表示,一些超市里的进口食品如果临界她会考虑购买,因为平时很贵,但希望超市能作出提示。
  
  市消保会的统计显示,目前消费者投诉的食品问题主要为:部分商家将即将到期或过期的食品重新包装,更改生产日期再次销售,或以“买一送一”、“特价促销”等方式出售;以次充好,将新鲜食物放在质次的食物上面或外面,然后打包销售,这种方式最常见于蔬菜、肉类、袋装水果销售等。
  
  对“临界食品销售须明示”的规定,大多数消费者表示赞同。那么,什么食品属于快到期食品?按照行业惯例,接近保质期1/3的食品就算是临界食品。目前,只有北京工商部门出台的《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中对“临界食品”有明确界定:保质期1年以上,到期前45天;保质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到期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到期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到期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到期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到期前1至4天。
  
  那么,超市将快过期食品和新鲜食品混搭销售,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婺城工商分局工商干部分析说,超市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打法律“擦边球”。超市卖的商品虽然即将到保质期,但毕竟还未过期,从法律角度看无法追究超市的责任,只有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字体不清晰时,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我市工商部门将深入各食品企业、超市走访检查,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在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厂家配送的易腐败变质食品,要求做到当天生产、当天销售,次日不得再进行加工销售或混入新的生产原料中;对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每批次均须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做到先进先出;对部分未对临界食品作醒目标示的超市,督促其抓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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